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5〕26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以下简称“创业摇篮”)旨在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 业,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微企业在顺义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围绕顺义区 “3+4+1”高精尖主导产业新格局,重点支持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等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注册地、纳税地 均在顺义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北京市和顺义区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按照国 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创业摇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顺义区支持 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已获得顺义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或费用,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创业摇篮资金由顺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 信局”)部门预算管理。区经信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创业摇篮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创 新创业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支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发展速度快、研发实力强、技术先进、成长性好、品牌价值高、市场前景广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认定培育一批顺义区创新创业型种子企业、顺义区创新创业型苗圃企业和顺义区创新创业型小巨人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型企业培育库,引导创新创业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形成滚动发展、梯队培养格局。具体要求如下:顺义区创新创业型种子企业(以下简称“种子企业”)是指在高精尖产业领域,在技术水平、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创业团队和治理结构等方面表现出较强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顺义区创新创业型苗圃企业(以下简称“苗圃企业”)是指通 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 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的成长期企业。顺义区创新创业型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是指所在细分行业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的快速发展期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认定不超过 400 家创新创业型企业,包括:认定不超过 200 家种子企业,认定不超过 150 家苗圃企业,认定不超过 50 家小巨人企业。

(二)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建设。引导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及专业化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微企业特别 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服务内涵和服务水平提升。建立企业服务载体库,认定一批“顺义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顺义区创业创新基地”和“顺义区专业化服务机构”。具体要求如下:顺义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或信息、融资、技术创新、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的平台。顺义区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指为中 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发展和配套服务的空间场所。顺义区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为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信息化、市场开拓、人才与培训、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能力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认定不超过100家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包括:认定不超过20家创业创新平台,认定不超过30家创业创新基地,认定不超过50家专业化服务机构。

(三)其他顺义区政府批准支持的企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创业摇篮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及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

(一)创新创业型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符合创新创业型企业划型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 面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二)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需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具备相应服 务资质和能力,经营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财务管理 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创业摇篮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补助、奖励、贷款贴息和购买服务。 

第十条 创业摇篮资金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一)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方面支持经认定的种子企业、苗圃企业、小巨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信息化、市场开拓、人才与培训、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 50%。给予经认定的种子企业、苗圃企业、小巨人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按照银行贷款额最高2%给予贴息支持,每年最高支持 20 万元,单笔贷款最多支持2年。给予经认定的种子企业房租补助支持,按照实际支付房租50%给予补助支持,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租期最多支持2年。给予种子企业购买服务、贷款贴息、房租补助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苗圃企业购买服务、贷款贴息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给予小巨人企业购买服务、贷款贴息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 50%,最高支持金额增加 100%;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30%,最高支持金额增加 50%;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 10%,最高支持金额增加 20%。种子企业、苗圃 企业、小巨人企业优质项目,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可适时给予相关基金支持。

(二)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建设方面支持经认定的创业创新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给予已竣工的建设项目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 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认定的创业创新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和专业化服务机构服务 绩效进行年度考核,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质量、效果等情况择优给予奖励,单个服务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首次获得“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北 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其他项目对顺义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和政府采购方式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区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发布征集通知,并在顺义区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顺义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定资金使用用途的,确保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负责资金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须配合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 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经信局有权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对资金支持效果进行跟踪,形成分析考核年报,对于未通过检查的项目,情形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项目单位所享受的支持政策。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经信局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创业摇篮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工作性经费、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广,项目公示与公告、中介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从本资金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顺义区创 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顺政办发〔2019〕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