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
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
设立和发展的规定
政策解读
政策创新点
一是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明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开展认定工作,提升享受政策便利性,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高效服务。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统一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一窗受理”服务模式,简化办事流程。
二是营造开放创新体系。实施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激励计划,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北京市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内资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北京市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参与本市新场景建设,切实服务外资研发中心融入本市创新体系。
三是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在证件办理、出入境、体检就医、进境物品快速通关、结汇购汇及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入高水平人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适用范围
在京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研发创新中心是指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承担区域或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的研发中心。
开放创新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申请条件
1.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2.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
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申请渠道
全程网上办理,办事指南详见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ed6e18cb-3ff3-41ba-9e54-f95a71f77a81.html
申请材料
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在网站上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
申请时间
一般每年两批次,通常在5月和11月,具体以当年工作通知要求为准,在工作通知要求的申请截止日期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