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登记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北京“两区”建设,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北京地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为保障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印发了《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帮助企业梳理有关政策的适用条件和申报要求。


北京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可直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辖内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不含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包括“投注差”模式、外债一次性登记、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试点、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试点等)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


注册在北京地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持申请材料到北京市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0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0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0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04因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指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